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旨在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廉江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用司法利剑保护好良好的生态环境。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
廉江市人民法院
发布以下几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典型案例,
你一定要看一看!
【非法采矿罪】
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添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属于禁采区范围内的横山列岭石场非法开采花岗岩石。2017年10月19日,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到横山列岭石场执法,在现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添非法开采的花岗岩81块。后该81块花岗岩石去向不明,至今未能追缴。经勘测,被查获的81块花岗岩的体积为260立方米。被查获的81块花岗的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18.9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添破坏的林地面积为3.34亩,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 是属于开采石矿禁采区。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内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8.9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添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案发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损失18.98万元,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惩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添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李某添赔偿国家损失18.98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非法开采砂石,既是盗取国家资源的行为,同时也将破坏土地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排洪泄洪,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形成采砂坑造成摔伤、溺水等安全事故,给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大隐患。法官提醒,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就地取“财”,维护生命的天然屏障一旦被破坏,不仅会危及河道蓄洪安全,从长远看也将遗祸子孙后代。
【滥伐林木罪】
2011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将由其本人承包种植、位于廉江市石颈镇学树坝村潘排岭南面中间的12.1亩林木砍伐完毕。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蓄积达92.05立方米。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同样未经批准将由其本人种植、位于廉江市石颈镇学树坝村潘排岭南面的26.9亩林木砍伐完毕。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蓄积达148立方米。综上,被告人林某某2次共滥伐林木240.05立方米。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判决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法官说法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所以林某某尽管砍伐的是自己种植的林木,但因为没有取得主管部门的采伐证,而且砍伐240.05立方米,数量巨大,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受到惩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龙某某先后通过转包的方式承租下廉江市城南街道三叉村中间岭、垭贡岭林地,并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和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龙某某于2016年4、5月份开始雇佣钩机、运泥车等工具在三叉村中间岭处非法挖泥取土,造成林地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经鉴定,三叉村中间岭被毁坏的林地为一般用材林,被毁坏林地面积为14.3亩。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未征得村集体同意,擅自雇请机械强行取土,造成三叉村中间岭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判决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农业用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条件,被毁后恢复难度大、成本高。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因片面追求“当前利益”而违法开发、利用,特别是经有关单位制止后仍然置若罔闻,继续实施破坏农用地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失火罪】
2015年3月31日16时许,63岁的林某某在廉江市石岭镇葛麻坝高岭处,因整理坟墓时乱扔烟头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现场过火林地面积57亩,受害林木蓄积171立方米。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官说法
在清明时节很多人扫墓时缺乏安全意识又贪方便,通过焚烧杂草整理坟墓,或者在山岭乱扔带火星的烟头,干柴烈火熊熊燃烧起来造成严重后果,既要判刑又免不了民事赔偿。所以在山岭上要特别小心火源以免后悔莫及。
【非法狩猎罪】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将100个蛇笼散放在茂名化州市良光镇横江水库及廉江市良垌镇白塘村周边的田埇、蔗地处,通过以青蛙作为诱饵的方式,安装设置诱捕铁笼进行捕蛇。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5月27日在化州市良光镇横江水库收笼,把入笼的蛇装入网袋后放上汽车后备箱,再将蛇笼放回原处继续捕蛇。被告人罗某某将在化州市捕猎的蛇全部装上车后,又前往廉江市良垌镇白塘村继续收笼,途经廉江市良垌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当场扣押56条蛇。经鉴定,被扣押的56条蛇中有舟山眼镜蛇55条、灰鼠蛇1条,均为国家三有动物。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捕捉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法官说法
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很多人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野生动物等行为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法律。本案中的被告人罗某某一直以捕蛇为生,殊不知把自己捕进了牢狱。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