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正规规经营超声音像店,安安心心赚钱多好,偏偏有商家为了营利,贩卖盗版光碟,结果触犯了刑法。
9月23日上午,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表示服判。
被告人朱某某与妻子(另案处理)在廉江市经营一家音像店,该店经营范围主要是出租和零售音像制品。
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某为了营利,从一名绰号为“阿芳”(身份未查明)女子处大量采购盗版光碟囤积在音像店内,对外销售。
2020年8月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所经营的音像店进行查处,并当场扣押涉案盗版的光碟714张。经湛江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被扣押的714张音像制品是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电视、音乐等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因此,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著作权受刑法保护,卖盗版就是“偷窃”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当侵权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触犯了刑法,将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
在审理中,被告人辩称是为了生计,以为自己的行为虽然违法,最多就可能被罚款,但是没想到触犯刑律,处罚这么重,还要被判刑。
希望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拒绝盗版!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也要提高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