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买卖绿海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廉江法院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0-10-28 16:35    已浏览:674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10月28日上午,由廉江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法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法检“两长”齐开庭,廉江法院院长陈梦敦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廉江检察院检察长林吴兴出庭支持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2020年2月,微信昵称为“小穆”的人(身份不明,以下简称小穆)向被告人黄某某求购1个大绿海龟和10个小绿海龟,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利,遂通过收购11个绿海龟再出售给小穆。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昵称为“利文斯鱼宠......”(身份不明,以下简称利文斯)约定,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利文斯购买绿海龟成体1只和幼体10只。为了逃避打击,被告人黄某某让利文斯将10只小海龟通过快递邮寄到廉江市,成体海龟通过客车运送到遂溪县。待利文斯发货后,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利文斯转账7500元。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收到绿海龟后,联系了买家小穆,以12000元向小穆出售该11只绿海龟,在化廉高速出入口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了该11只海龟。其中一只小海龟在被送往广东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科普基地救护途中死亡。

经鉴定

被查获的11只海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该11只绿海龟价值人民币42.75万元,其中该死亡的绿海龟幼体价值人民币3.75万元。


廉江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绿海龟,并出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廉江检察院向廉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因非法收购绿海龟造成的生态损失人民币3.75万元,并在湛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

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其主张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近年来,廉江法院不断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矿、采砂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有力打击了违法人员非法获利行为,极大的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科:绿海龟

 绿海龟,又称青海龟,是海洋中的爬行类动物,是海龟属下的唯一一种。绿海龟已濒临绝种,全世界仅剩下约20万头产卵母龟,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列为濒危物种。为避免因人类的捕杀及栖地之破坏,所有海龟均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简称华盛顿公约)附录中的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