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租支付宝账号被判刑 法官提醒:出租、租用账号须谨慎
发布时间:2020-12-18 14:31    已浏览:652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出租支付宝账号31小时,收取租金6万多元,躺着就能赚钱,你心动了吗?


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李某某因出租支付宝账号,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一名微信昵称为“C”(身份未查实)的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利益,仍将其注册的中山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出租给“C”,并约定以账号流水金额的0.8%作为报酬。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9时至2019年5月13日16时期间将企业支付宝账户租借给“C”,出借时间约31小时。在此期间,该企业支付宝账号流水达到74950674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C”支付的报酬63200元。经查,2019年5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黎某某在网上看见以中山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的虚假理财产品,承诺买满一年后有15%的利息。


 被害人黎某某信以为真后,分两次购进该虚假理财产品7000元人民币(一次2000元,一次5000元),因此被骗人民币7000元。2020年6月26日,被害人黎某某发现该购买的理财产品满一年后无法兑现,随后报警。


另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对被害人黎某某赔偿损失7000元人民币,被害人黎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63200元及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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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躲避法律打击,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租买微信”“租买支付宝”的广告,利用一些人不懂法律又爱占小便宜的心理,通过支付一定报酬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进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旦出租、出借、出售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将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极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等。因此,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切勿轻易出租或借用相关支付账户,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甚至招来牢狱之灾。





法律链接

Legal Li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