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卖微信账号2900个获利将近20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发布时间:2021-04-30 17:35    已浏览:881    作者:编辑:徐忠婵 审核:杨方宁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五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其中主犯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从犯谢某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500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廉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4月底起,被告人黄某某自网上购得QQ群后,将QQ群的名称改为“和平精英福利群”,随后通过在网络上“买粉”将众多“和平精英”(俗称“吃鸡”)网络游戏玩家添加入QQ群内,继而对玩家们谎称经其审核微信后,可加入战队并免费领取游戏皮肤,诱使玩家们向其提供个人微信账号及密码。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骗取到的微信账号与原使用人的手机号进行解绑,并在修改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及清理相关数据后,以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将微信账号通过网络途径出售牟利。至2020年8月,为扩大作案规模,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初雇佣被告人谢某某及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到其住处,按上述作案模式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并交其本人出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于作案期间共诈取微信账号2900多个并用于出售获人民币19.966万元,后用于购买电脑、流量卡等设备、发放工资等花费;其中,2020年8月1日至9月7日期间,该团伙共诈取微信账号550多个用于出售。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等四人至被抓获后,分别领取工资2000元至300元不等。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谢某某等四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商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日渐猖獗,个人信息安全不断受到挑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刑,体现了国家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惩罚不是目的,杜绝信息泄露、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增强安全意识,切不可贪图小利,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