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法院宣判首例袭警罪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1-08-16 10:12    已浏览:1161    作者:编辑:徐忠婵 审核:杨方宁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 宣判首例袭警罪 #

 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被告人陈某仔因犯袭警罪,被廉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这一罪名以来,廉江法院审理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3月24日上午,梁某某来到遂溪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21年3月23日晚上遭到被告人陈某仔父子殴打。为了查清案情,2021年3月24日9时许,遂溪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吴某带领辅警陈某等人驾驶警车到遂溪县某村被告人陈某仔住宅处,传唤被告人陈某仔及其儿子,在依法传唤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仔为了阻止公安民警传唤其儿子进行暴力反抗,将民警吴某和辅警陈某打伤。经鉴定,吴某、陈某的损伤情度均为轻微伤。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仔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某仔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陈某仔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破坏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