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子因点餐时间过长举刀恐吓店员获刑
发布时间:2021-09-30 09:36 已浏览:967 作者:徐忠婵 审核:杨方宁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事件背景
民以食为天,出外吃饭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郭某某竟然因点餐时间过长与店员发生争执,还拿管制刀进行恐吓,一时冲动而获刑。日前,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月2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廉江市某炸鸡汉堡店用餐,期间因点餐时间过长与店员发生口角,接着被告人郭某某离开现场回家持一把刀(经鉴定,属管制刀具)再次来到炸鸡汉堡店内,举起刀恐吓店员。随后,被告人郭某某被路过的群众制服并报警,接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刀具一把。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对店员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其谅解。
被告人郭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