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欲在名为“某商行”的某平台小店购买一件“xxx进口大鹅羽绒服”,遂向客服询问:“是xxx鹅吗?”客服回复:“很高兴为您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是” 陈某某随即下单并支付2535元。
某商行在收到陈某某的订单后,随即安排发货。后某商行发现陈某某要购买的是xxx鹅品牌羽绒服时,而不是xxx地(和xxx品牌名字一样)盛产的鹅毛制造的羽绒服,当即发信息拦截快递退回。因快递拦截未果,陈某某签收快递后拆封发现不是xxx鹅品牌正品羽绒服,认为属于假冒伪劣商铺,某商行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陈某某通过线上平台向被告某商行购买案涉羽绒服,与被告某商行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某商行发布的商品详情页面以及与原告陈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已经告知商品属性,且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虽其对于原告询问“是xxx鹅吗?”回复“是”,但难以认定为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原告陈某某在购买涉案羽绒服时,并未因某商行实施的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其购买羽绒服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故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因此依法判决陈某某将涉案产品通过邮寄到付方式退还给某商行,如不能退还的,则按产品单价折抵货款253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商行出卖案涉羽绒服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所谓欺诈行为的构成,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和实施欺诈的行为,以及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首先,某商行销售羽绒服的名称为“xxx进口大鹅羽绒服男女08远征款加厚派克09中长款户外工装大衣”,与正品“xxx鹅派克大衣”表述存在较大区别。
其次,xxx鹅品牌是一家高端冬季服装制造上市公司,系羽绒服的知名奢侈品牌,售价一般都比较高昂、稳定。涉案羽绒服的售价为2535元,比xxx鹅品牌天猫官方旗舰店的价格低3-4倍。陈某某在购买涉案羽绒服时,并未因某商行实施的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其购买羽绒服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故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
最后,某商行发现回复错误后,立即拦截快递,但未拦截成功,并积极联系陈某某承诺退货退款,但陈某某坚持假一赔三,双方协商未果。难以认定为某商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某商行出卖案涉羽绒服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不支持原告的三倍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