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全面提升立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立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诉讼服务大厅的立案工作,既要保障当事依法行使诉权,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又要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二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诉状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材料,并依照要求提交副本。
当事人书写诉状有困难的,立案工作人员应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系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捺印。
第三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形式起诉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立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审查不通过并告知理由。
第四条 当事人通过跨域立案形式起诉的,协作法院和管理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廉江市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第五条 立案工作人员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开具“诉讼材料接收清单”,并注明接收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案件登记立案后,立案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下发《案件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通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上述法律文书应加盖人民法院电子印章。
第七条 当事人缴纳诉讼费有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第八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过程中,发现涉及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章 立案工作纪律
第九条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上班应早于单位正常上班时间5分钟。
第十条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应着制服,佩戴徽章,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女性同志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首饰;男性同志应勤修须面,做到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恪守诉讼服务大厅接待工作文明礼仪要求,做到态度诚恳、用语文明、接待文明。
接待当事人时,应使用“您好”、“您有什么情况”等文明用语进入问候和询问,不得对当事人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耐心答复;对能够马上答复或处理的事宜,应当场答复或者办理;对无法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事宜,应约定再次联系时间或告知其等待通知。
第十三条 当事人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当事人提出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的,应耐性释明、礼貌拒绝。
第三章 立案便民设施
第十四条 我院应在诉讼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宣传便民诉讼知识,帮助当事人了解法院诉讼程序和立案工作流程,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便民诉讼内容应包括各类案件起诉文书样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及申请再审流程图等。
第十五条 我院应在诉讼服务大厅放置数量充足的便民诉讼材料,供前来立案咨询的当事人查阅或索取。
便民诉讼材料应包括诉讼须知、起诉及申请执行书样式等。
第十六条 我院应在诉讼服务大厅配置自助立案机、互联网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电子查询设备等设备。
第十七条 我院应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当事人休息区域,配备桌椅、笔纸、饮水机、水杯、手机充电站等,提供适宜等候和休息的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院应该加强对立案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本工作规范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廉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廉江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