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廉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汇集团于2015年4月起开发“爱融汇”投资产品,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集团旗下的爱融公司、三汇公司、仟汇公司等公司,以民间理财服务为名,吸引客户存款投资,期限3个月至2年不等,年收益率为6%至13%,并承诺到期由爱融公司无条件回购。爱融公司为此大量招聘业务员,培训、考核业务员及销售团队,并通过向社会公开发放投资理财宣传单、开办理财会、答谢会、推介会、制作宣传片、媒体宣传以及投资影视作品等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肆宣传。投资者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只能通过银行直接转账等方式支付投资款,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投资款流转到三汇公司的账户,最后流转到东汇集团的财务账户。爱融资产廉江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成立。2016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进入爱融资产廉江分公司工作后升职至经理,负责爱融资产廉江分公司日常管理等工作,是实际负责人,并介绍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爱融资产廉江分公司担任业务员。高某某在爱融资产廉江分公司工作期间,在没有相关的金融许可,也不具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及业务员介绍吸收群众投资。该公司于2017年6月份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进行兑现后,高某某等人又以东汇集团旗下江苏超牛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平台,通过线下对外销售“旅游卡”、“旅游线路”等理财产品,继续非法吸收群众投资。目前接到投资人黄某某等39人报案。经统计,高某某负责的廉江片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共计542万元。其中,高某某经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是341万元,报案损失291万元,个人领取工资提成17.7万元;严某某经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是201万元,报案损失189.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伙同他人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对高某某进行处罚。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愿意接受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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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