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收取29000元“营养费”将亲生儿子送人 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23-11-08 17:27    已浏览:1365    作者:徐忠婵

古语有云“虎毒不食子”,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但是有些人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钱财,以收取“营养费”送养为名,做出将自己的亲生孩子拐卖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廉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孩子父亲被告人余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居间介绍人被告人邓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约于2002年,被告人余某某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与何某某相识,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2006年,双方非婚生得一子,后孩子一直由母亲何某某抚养。不久,余某某与何某某的婚外情被余某某的妻子发现并遭到强烈反对。被告人余某某经其妻子的弟媳即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决定将其与何某某所生孩子交给邓某某的亲戚抚养,并同意收取对方30000元。2008年初,被告人余某某以接孩子回家看望爷爷以及让爷爷帮忙照顾为由,从何某某手中将孩子接走,后将孩子交给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随后将孩子交给其亲戚抚养,并将其亲戚交给的人民币29000元转交给被告人余某某。

另查明,何某某发觉孩子并没有在余某某家后,经多次向余某某追问孩子的下落,余某某才告诉何某某孩子已经送给亲戚抚养。何某某多方寻找未果,于2011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间,被告人余某某消极配合寻找孩子,并以各种理由敷衍何某某。被告人邓某某于2012年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否认从余某某手中接走孩子,隐瞒经其介绍将孩子交给亲戚抚养的事实。直到2021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被传唤到案并供认出孩子的下落后,何某某与孩子才得以相见。本案侦查及审理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邓某某分别对何某某做出经济补偿并赔礼道歉,何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被告人邓某某的居间介绍和中转下,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余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某系从犯,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某谋不服,提出上诉。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国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告人余某某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益,最终余某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