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了还送锦旗,为啥?
发布时间:2023-12-19 11:20    已浏览:1209    作者:徐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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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输了官司,但这官司我输得心服口服。法官不辞辛苦、不厌其烦地一遍遍给我释法讲情说理,不偏不袒,一片公心地为我们解决矛盾,我打心里感谢”,被告杨某某说道。

12月11日上午,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的被告杨某某把一面写到“智慧审判护尊严 彰显公正解民忧”的锦旗和感谢信送到廉江法院王灼诗副院长和潘玉霞法官手上,再三表达感激之情。

原告张三系廉江市某宗族族长,被告杨某某承包张三所在宗族祠室内装修工程,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遂与张三产生矛盾。2022年7月以来,杨某某曾在张三所在宗亲微信群中发表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微信文字及制作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横幅,将横幅拉在祠堂面前、文化楼处等显眼场所,并在地上立牌。张三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故诉至廉江法院,要求杨某某对其进行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潘玉霞法官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认真梳理分析案情,仔细询问当事人案情经过,耐心讲解何为“名誉权”以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经过多次电话和庭审过程中的劝导,让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言语有不当之处,并引导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处理,虽然案件无法调解结案,但杨某某收到判决书后,知道自己输了官司,但认为法院判决写得好,有理有据,表示服判息诉,深深认识到错误,并特意从湖北过来法院送上锦旗及感谢信。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侵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存在纠纷,也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切勿发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语、文字、照片和视频等,一旦侵犯了他人权益,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