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 就执“刑”
发布时间:2023-12-25 16:57    已浏览:1299    作者:徐忠婵

 有能力执行而妄图逃避执行?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拒绝交出,依然我行我素?真是敬酒不吃吃罚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某某支付陈某某欠款人民币46.15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某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陈某某于2021年1月7日向廉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后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某并没有按时、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查,李某某名下有奥迪牌小车一辆,后法院作出查封该小车的裁定,并依法通知李某某交出车辆,但李某某拒不交出并继续使用该车。

廉江法院将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得知自己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本案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向陈某某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向陈某某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而且严重侵害社会诚信基础和法治权威,必须予以惩罚和打击。

 法官提醒:在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抱着侥幸心理,对法院要求其主动报告财产线索、主动执行的通知持观望和拖延态度,甚至经法院通知仍拒不交出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证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