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春风利剑2024”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廉江市横山镇某鱼塘屋内,按何某明的指示,贩卖1小包300元毒品冰毒给刘某某,后刘某某离开并被民警抓获并查扣到毒品1小包。至凌晨2时许,民警在鱼塘屋内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并查获其8包可疑毒品冰毒、5小包可疑毒品“神仙水”、5小包可疑毒品K粉。经称量和检验,8包可疑毒品冰毒重12.899克,5小包可疑毒品“神仙水”重3.532克,5小包可疑毒品K粉重3.798克。可疑冰毒及“神仙水”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K粉检见氯胺酮成分。查扣刘某某可疑毒品重0.406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21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等多名男子持啤酒瓶随意对蔡某等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蔡某等三人受伤。经鉴定,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外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为逞强耍横,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在2起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受雇他人参与作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中院提起上诉,湛江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毒品猛如虎,生命贵如金。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和意识,切勿以身试毒,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坚决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共同行动坚决向毒品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