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离婚后诋毁前妻,法院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4-03-07 17:33    已浏览:186    作者:徐忠婵

语言谩骂、威胁、侮辱……本以为离婚后能各自安好的李女士,却频繁遭受着来自前夫的伤害,让她整日提心吊胆,惶惶不安。近日,廉江法院执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前夫何男士在执行干警的劝解下,终于解除心结,一场“噩梦”终于得以结束。

李女士与何男士曾为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11月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不料,离婚后何男士仍然多次对李女士进行骚扰、恶意诽谤、语言侮辱等,对李女士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何男士停止侵害钟某某名誉权行为,并公开向李女士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散发有损名誉的虚假信息、虚构某种事实来诋毁他人形象。何男士通过语言对李女士进行辱骂、诋毁,不仅给李女士造成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也导致李女士在朋友圈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客观上已经损害了李女士的名誉权,遂依法判决孙某某立即停止对李女士的名誉权侵害,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通过微信连续三天向李女士发布道歉信息,为李女士消除声誉,恢复名誉,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

案件生效后,何男士一直没有履行判决内容,并且还多次联系其儿子继续监视李女士的日常生活工作,矛盾继续在发酵中。李女士最终向廉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受理该案件后,多次打电话与何男士沟通,一开始何男士情绪较为激动,坚决不肯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决定从法理出发,苦口婆心做何男士思想工作,指出双方已经离婚,不应再彼此纠缠,而应该尽快恢复生活的平静,各自安好,而且离婚已经对儿子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倘若再将儿子牵扯入离婚后的双方恩怨中,势必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和行为偏差。最终何男士被执行干警所打动,亲自来到法院履行了判决内容,并承诺不再打扰李女士的工作生活,一起历经了5年的感情恩怨到此结束。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网络非法外之地,任何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行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