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司机猥亵女乘客获刑并被禁止从业5年
发布时间:2024-04-02 15:11    已浏览:96    作者:徐忠婵

 近日,廉江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强制猥亵案件,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禁止五年内从事出租车驾驶等载客运营相关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4日19时许,被害人林某某独自搭乘被告人谢某某的出租车。在路途中,被告人谢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以自己会查看“运势”和能够帮助林某某及家人消灾转运等手段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后,在开车过程中对林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满足个人淫欲,利用职业便利,以封建迷信等手段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出租车司机,本身负有保护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却利用职业便利猥亵乘客,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一边驾驶车辆一边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利,还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综上,对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此外,根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当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对被告人谢某某宣告五年内禁止从事出租车驾驶等载客运营相关职业,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犯罪,将可能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对约束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