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假币后再“花”出去,一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05 09:43    已浏览:1366    作者:徐忠婵

 误收假币您会怎么办?近日,廉江有一男子误收了2200元假币,但其不甘心蒙受损失,冒险把假币“花”出去,结果假币没花出去,却“赚”回来牢狱之灾。

 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持有假币案,被告人梁某某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曾在某外市开店做生意,当时有一位熟人向其借了2200元现金,后以假币还款。不甘心蒙受损失的梁某某,想把假币花出去,以弥补损失,先于2023年12月在汕尾市海丰县一餐饮店花过一次假币,但被店家识破报警,当地警方依法将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但梁某某不思悔改,再次故技重施,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来到某甜品店购买茶叶蛋,再次使用假币。谢女士收摊清点收益时,才发现梁某某使用的是假币,于是立即报警。

 2024年4月3日,廉江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有使用假币嫌疑的被告人梁某某出现在廉江市某酒店。当日20 时许,该局民警将梁某某抓获,并扣押梁某某持有的假币 2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假币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毒瘤”,严重干扰正常经济秩序,若发现有人持有、使用假币,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现金交易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鉴别。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