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厂房土地、房屋需要处置,资产急需变现,用于解决安置职工资金。然而,因部分职工不愿意搬迁搬离,矛盾纠纷大,土地建筑物清除遭遇阻碍,职工安置问题无法解决,如何破解?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经营不善向湛江中院申请破产,湛江中院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案件的处理需要移交廉江法院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廉江市政府同意收回该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后进行拍卖转让,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安置职工。该企业管理人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政府决定,自然资源局要求先清理整宗地的地上建筑物,在满足土地上市交易的条件后进行竞价方式出让该宗土地使用权。廉江法院根据自然资源局意见,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对该企业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管理人于2023年2月开始拆除,但至今在厂区内和宿舍占住的11名职工或职工家属尚未按要求搬迁搬离,且多次通知后仍无效。于是管理人向廉江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廉江法院破产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经梳理研判认为,该案涉及主体众多、占用时间长,矛盾纠纷大,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若直接通过强制执行容易激化矛盾,带来巨大维稳压力。
“还是要对症下药,了解这些职工不愿意腾退的原因,争取让其主动腾退。”为破解该案资产处置腾退僵局,廉江法院靶向施策,分别一一约谈吴某某等11名职工,听取他们的诉求。
“安置费太低了,我们不同意搬走,”职工吴某某提出。
“该企业的土地权属划拨土地,所有权为该企业,职工宿舍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安排给职工居住,至今没有进行房改,属于破产清算财产,不属于职工及其家属的个人财产。法院尝试尽量帮你们争取一些安置费。”法院于是与管理人及职工代表多次沟通,并深入了解这些职工的实际情况。
在该院破产审判团队吴定光法官及执行团队陈华敬法官多次上门调解和电话沟通及约谈座谈等努力下,管理人愿意给予一定的安置费,但该11名职工依然对安置费不满意,吴定光法官及陈华敬法官趁热打铁,提出拒不腾房,不但要承担法律后果,法院强制搬迁产生的费用也将由他们承担,但他们自己主动腾退的话,管理人愿意再补偿他们一笔腾退费。
“好,我们自己搬。”至此,上述11名住户已自愿搬迁完毕。该案的妥善处理,加速闲置资产再循环,实现“腾笼换鸟”,避免形成连环诉讼,一揽子解决各方利益冲突,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腾退房屋向来是执行中的‘硬骨头’,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善意理念,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法律的温度与力度,最终解开心结,主动腾房,促成案结事了人和,”陈华敬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