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吴绍瑞,男,
原告:林家英,女,
原告:刘永娟,女,
原告:吴熔,男,
原告:吴佩曼,女,
原告:吴卓谦,男,
以上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春勇,男,
被告:广东电网湛江廉江供电局。住所地:廉江市廉城镇新兴路20号。
负责人:陈高,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基琴,男,
委托代理人:欧纬龙,男,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受害人吴启良,男,汉族,
被告广东电网湛江廉江供电局辩称:一、原告诉称受害人吴启良触电死亡的证据不足。受害人吴启良是非正常死亡,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要确定受害人吴启良的死因,依法必须进行解剖尸检,并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才能确定受害人吴启良的死因。受害人吴启良的亲人未经尸检就将其火化,致使无法鉴定受害人吴启良的死因,而原告对受害人吴启良的死因所举的三份《证明》,出具单位分别是广东省国营红江农场、广东省国营红江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廉江市公安局红江农场派出所,这些单位均不是法医机构,不具有对死亡鉴定的法定资格,出具的《证明》均无法律效力,不能证明受害人吴启良的死因是触电造成的。二、如果受害人吴启良是触电死亡的,应由受害人吴启良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受害人吴启良是在其兄吴启善的住宅用电电表后私拉乱接电用于移动式电动喷雾器为其水果喷洒除草剂,受害人吴启良在其果场身亡。如果受害人吴启良是触电死亡的,也是受害人吴启良本人过错造成的,责任由受害人吴启良承担。受害人吴启良没有依法安装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私拉乱接违章用电,而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吴启良是触电死亡的,事故法律责任应由受害人吴启良自己全部承担,被告不是该线路设施的产权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无理。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死亡赔偿金,原告已经请求死亡赔偿金,就不能重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属于无理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六原告的亲属吴启良,生前是廉江市红江农场二队的职工,其承包有红江农场岗位土地约15亩,在承包地上种植橙子,荔枝等水果作物。受害人吴启良于
另查明,受害人吴启良在事发之前,其私接电表以下的线路用于喷洒除草剂,该电表登记在林济福名下。在庭上,经法官释明后,六原告均表示放弃对林济福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启良之死亡不属被告的责任赔偿范围。
(二)、被告出于帮助的目的,自愿一次性向原告提供经济帮助款壹万五仟元(¥15000)。
(三)、被告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帮助款项交付给原告,原告在收到被告款项时,须向被告出具收据。
(四)、原告收到被告帮助款后,不得以上述理由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吴绍瑞、林家英、刘永娟、吴熔、吴佩曼、吴卓谦负担。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属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一、吴启良是否因触电死亡。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对吴启良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第一个问题。六原告提供的廉NO52440011564《火化证书》、广东省国营红江农场出具的《证明》、广东省国营红江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廉江市公安局红江农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均证明了吴启良属触电死亡。因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第二个问题。被告作为该范围内的电力运营者,对用户电表以下的线路不拥有产权,也没有管理权限。受害人私接线路用于农药喷洒作业,没有在用电表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使用时不慎触电身亡,这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户自身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力促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
【案例注解】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伴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社会新能源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案件。尤其在中国现代广大农村,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和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电力在广大农村被普遍应用,是农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随着电力进入千家万户,涉电纠纷尤其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
一、引起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受害人吴启良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私自安装、拆卸、移动电力设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最重要原因。
(二)、受害人吴启良接受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不够,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广大农村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对电力知识亦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受伤害者因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电常识而触及电力设施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就不可避免。
二、本案的归责原则。
根据触电电压等级的不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应分为两类:
一类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适用范围是大于等于1000伏的触电赔偿案件,它是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严格责任或者叫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作业人均要承担责任。
另一类为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非高压电(1000伏以下)引起的事故,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告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本案即属此类,被告广东电网湛江廉江供电局依据法律和事实证明对受害人吴启良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为减少或杜绝此类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发生,须通过供电企业、 电力监管部门及用电户的多方努力。一要保证电力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行业标准,一般也应由具有相应等级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安装。二要坚持维护供用电设施,对于供电设施,应由电力管部门进行监督,供电企业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以防年久失修;对于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户来进行维护管理。三要严禁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进行电气作业,严禁包括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四要大力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