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7月,廉江市男士林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将由其本人承包种植、位于廉江市石颈镇学树坝村潘排岭南面中间的12.1亩林木砍伐完毕。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蓄积达
解析一:何为滥伐林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解析二:如何认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上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解析三:滥伐林木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四:透过本案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对森林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本案中,林某某的行为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所以林某某尽管砍伐的是自己种植的林木,但因为没有取得主管部门的采伐证,而且砍伐240.05立方米,数量巨大,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受惩处。(廉江法院 2013-9-3徐忠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