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解析一:何为危险驾驶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行为。
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本罪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方面是直接故意,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间接故意;客体,本罪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解析二:何为机动车?
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因此该案例中伍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就是一种醉驾机动车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解析三、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即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解析四、醉酒驾驶机动车如何定罪处罚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三、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析五:透过本案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随着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益增多,加上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对自己和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害。现在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加大了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彻底打破酒驾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丢掉饭碗,震慑力极大,可以大大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概率。所以我们作为一名驾驶员,一定要杜绝酒后或醉酒驾车行为,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别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