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宣判一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个月到一年不等徒刑。
被告人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火警镇新征村二组,捕前暂住廉江市江都大酒店对面。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上南街1号政府大院10号,捕前暂住廉江市北街二路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石盘镇凤凰山村6组1号,捕前暂住廉江市城南街道龙头村4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石盘镇吴家祠2组2号,捕前暂住廉江市人民大道一横路25号。
被告人盖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北教育街39号,捕前暂住廉江市北街二路30号。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起, 王某(在逃)窜到廉江市,先后在廉江市北街二路30号一楼的出租屋、廉江市人民大道中一横路25号四楼的出租屋及廉江市城南街道龙头村4号四楼的出租屋设立非法传销窝点,以肇鑫源经贸发展公司的名义,拓展该传销组织,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用推销“锦隆”西服的方式,要求参加者通过购“锦隆”西服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绩等组成总裁、经理、主任、老业务员及新业务员五个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卢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吴某、盖某五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通过完成一定的业绩等,被告人卢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升级为主任,被告人吴某、盖某升级为副主任。被告人卢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吴某、盖某通过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向参加者灌输传销理念,要求参加者以3860元购买“锦隆”西服取得加入资格,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致使多人被骗取3860元至10000多元不等。截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符某某、陈某某、吴某、盖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对五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符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由于五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廉江市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