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法院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24 10:09    已浏览:1758    作者:政工科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党支部民主生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作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中、下旬安排专门时间进行。根据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书记、副书记不能缺席。书记、副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心诚意地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

第五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书记或副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也要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  党员主要结合半年来个人岗位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科学发展观和“八荣八耻”行为准则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本部门中心工作或工作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第九条  围绕民主生活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书记、副书记、支委成员要个别谈心,交换意见,征求本部门和上级党组织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

第十一条  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搞自由主义;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院党组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校纪检及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党组报告的,应追究书记、副书记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十五日内,要向学院党组报送会议情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院党组要尽可能派人参加,掌握情况,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院党组对所属党支部执行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进行检查、通报,总结交流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对未经院党组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廉江市人民法院

201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