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我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来到一宗刑事案件被害人陈秀敏的家中,为陈秀敏送上由本院垫付的赔偿金2.06万元,在春节前及时为被害人解决生活困难,令被害人倍感温暖。
2012年4月18日10时许,廉江市营仔镇鱼龙埠村陈秀敏认为同村的钟兆华建房堵住了其家出入的道路,在雨后用斗车拉两块石头把钟兆华屋边排水沟堵住。钟兆华见状拿了一根木棍从家中出来,与陈秀敏发生争执、打架,致陈秀敏在屋地地台跌下受伤。经法医鉴定陈秀敏损伤程度为轻伤。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兆华为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秀敏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钟兆华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8月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钟兆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敏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600.6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钟兆华因已74岁高龄、且身患频发性心脏病,无经济收入,确实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而被害人因伤治疗花了不少治疗费,经济也较为困难。为此,双方私下多次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村民和谐和社会稳定。
1月9日上午,湛江市委书记刘小华、湛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吴、湛江中院院长敖广恩、廉江市委书记何鑫等领导到营仔镇开展接访活动时,陈秀敏向以上领导反映了与邻居钟兆华因土地纠纷导致受伤至今未得到赔偿的问题。刘小华等领导当即指示我院要跟进妥善解决陈秀敏的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李建强院长对此高度重视,考虑到本案被告人(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判决义务能力,决定启动司法救助机制,由本院暂时垫付该笔赔偿金,解决陈秀敏目前生活困境,并指派法官于当天下午将垫付款送到陈秀敏家中。

当我院法官上门把赔偿款亲自交到被害人陈秀敏手中时,陈秀敏激动地拉着他们的手连声表示感谢。(廉江法院研究室 201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