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仿真枪”也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4-06-12 17:23    已浏览:1777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涉案人陈某某几年前的一天下午,在龙沟坡十字路口处捡到一把枪支。2013414日,公安民警在陈某某的一间杂物房内缴获枪形物体一支,经鉴定,该枪形物体是自制仿16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解析一:何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便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仿16号猎枪一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解析二:非法持有“仿真枪”是否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动力来源,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群发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二是杀伤力,即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陈某某所持虽然是自制仿16号猎枪,但其仍具备上述两特征,此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并且经鉴定对人体有致伤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认定,因此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解析三:透过本案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很多枪支收藏爱好者或者一直收藏打鸟“土枪”的爱好者明知有些“仿真枪”在性能上具有匹敌“真家伙”的杀伤力,但由于抱着侥幸心理和对法律认识的不充分,认为只要挂着 “仿真”字眼,不拿这些枪做违法的事就不会有事,于是私自通过各种不正规的渠道购买收藏,或者像本案中陈某某捡到枪支后拿来收藏,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触犯刑法,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教训深刻,应以此为戒。(廉江法院徐忠婵  201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