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19 16:56    已浏览:1241    作者:政工科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实施方案》(粤高法〔2013269号)的要求,实现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经报请廉江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

二、增选人数

增选人民陪审员25名。

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地点及主要职责

分类

人数

陪审人员工作单位

主 要 陪 审 案 件 范 围

法院机关

15

县城地区

法院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民商事案件

安铺人民法庭

2

法庭辖区内

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

青平人民法庭

2

法庭辖区内

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

塘蓬人民法庭

2

 法庭辖区内

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

石岭人民法庭

2

 法庭辖区内

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

良垌人民法庭

2

 法庭辖区内

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

三、资格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社会公信力强;
4
、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程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选任程序和要求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且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且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1)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免冠彩色1寸相片3张;(4)公安机关的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这份两表可到政工科领取或通过廉江市人民法院网下载打印)

4、报名截止时间:2014715

5、报名地点和通信地址:廉江市南街169号,邮政编码:524400

6、联系部门和电话:廉江市人民法院政工科,6625744

(二)资格审查
由廉江市人民法院会同廉江市司法局进行审查、筛选。

(三)任命

经审查合格后,由我院提请廉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廉江市人民法院解释。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下载: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