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审结一宗村干部集体挪用公款、贪污案
发布时间:2014-06-26 11:13    已浏览:1256    作者:研究室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一宗村干部集体挪用公款、贪污案,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均构成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均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吴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原廉江市城北街道大塘村委会坡仔村村民小组长

被告人魏某某,男,原廉江市城北街道大塘村委坡仔村村民副小组长。

被告人刘某某,男,原廉江市城北街道大塘村委会坡仔村村民小组出纳

被告人叶某某,男,原廉江市城北街道大塘村委会坡仔村村民小组会计

被告人吴某,女,原廉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会长

经审理查明:

1、挪用公款

1996年初,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与坡仔村村民小组签订《预征土地合同书》,预征该村227亩土地,征用土地后按比例返还土地给该村作留用地,并先后向该村拨付征地款及利息共计19562257.03元。201110月至2013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经合谋后,以个人名义分别立据借用村民小组征地款共计1982861元供个人使用,至今尚未归还。其中,被告人吴某参与合谋并实施挪用征地款30万元。归案后,被告人吴某退出赃款30万元。

2、职务侵占

2011年下半年,坡仔村将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返还给该村的留用地分配给村民,共有86块地块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三证”。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在为村民办理“三证”过程中,按每块地块7800元标准从本村征地款中预支办证费用,然后以每块地块办证费用5100元的价格与吴某签定协议,委托吴某为村民办理“三证”。后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从坡仔村征地款中取出预支办证费70万元,除支付给吴某办证费40多万元外,四被告人经合谋后从剩余款项中拿出 20万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得5万元。20132月,四被告人在为村民发放征地款时,扣减村民每块地块办证费用7800元。

3、贪污

201111月至12月间,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对坡仔村民小组原留用地作建设用地规划时,发现该村原留用地红线图不符合规划要求,需对局部土地裁弯取直和位置置换。经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与坡仔村民小组协商,两次调整坡仔村留用地,共置换出留用地面积为2873.05平方米,并规划为13块地块。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对该13块地块予以隐瞒,并通过被告人吴某配合,五人将其中8块地块进行私分。以上8块地块共值款424.39万元。另,20134月,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还经合谋后将13块地块中的另一块地块私自转让他人。该地块值款49.0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退出赃款20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1982861元人民币供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等人合谋,参与策划并挪用征地补偿款3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侵吞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24.39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73.4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与上述四被告人合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24.39万元人民币,均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表示不上诉;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均表示上诉。(廉江法院研究室 201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