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头沙村民小组共120多户。2011年到2014年,该村先后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决议,决定将被部分村民私人占用的200多亩林地收归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并通过告示、通知等形式多次告知占用人,限期砍伐清表和返还土地,但有40多户拒不返还。案件起诉至我院后,我院依法判决该40多户自行清理林木并将土地交还村集体。判决生效后我院又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会同车板镇政府做有关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但大部分被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为此,我院决定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专门向市委政法委作了报告。
本次执行由我院组织实施,当地派出所、市飞虎队、车板镇和龙头沙村委会派员协助,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分别派员监督。执行队伍共160多人,分为警戒、维稳、砍伐、记录、后勤等工作组,李建强院长亲自到现场指挥。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由于预案落实到位,组织有力,指挥得当,并未遇到大的阻力。期间只有一名被执行人因持柴刀强行进入警戒范围,不听执行人员劝阻,最后我院对其作出民事拘留决定。在为期两天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顶着炎炎烈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顽强战斗,执行进展顺利,最终圆满完成了执行工作任务,将被私人占用多年的林地成功交还了村集体,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好评。(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