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上学制枪支出售90后男子获刑4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7-10-19 09:31    已浏览:1240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协助买卖枪支的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3年4月份开始,90后吴某某通过网络学会制造枪支、子弹,于是在廉江市吉水镇船埠村的家中,利用砂轮机、手钻机、扳手等工具制造枪支、子弹。吴某某将射钉器、射钉弹改造成两支枪支和六发子弹后,委托黄某某(在逃)联系买家出售,但黄某某尚未成功出售。

    2015年6月27日23时许,钟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枪支。吴某某同意以被告人钟某某帮忙推销枪支为代价,向钟某某贩卖一支枪支。

    2015年6月30日下午,钟某某联系到卖家后经吴某某的同意以2000元或者2500元一支价格出售。当晚21时许,钟某某持一支枪支到廉江市某建材厂龙某某的出租屋处向龙某某贩卖,后与龙某某到廉江市某建材厂附近的岭边树林试枪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自制枪支一支、自制子弹三发。后钟某某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民警当场扣押被告人吴某某携带的枪支一支。

    经鉴定,扣押的两支枪型物体均为射钉器改制的枪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扣押的三发子弹为射钉弹改制的子弹。

    廉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钟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均应予惩处。在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释法>>>
    我国法律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同时根据刑法有关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吴某某仍然以身试法,利用自己“聪明才智”在网络上学会制造枪支,且所制造的枪支具有较强杀伤力,稍不留意就会威胁到群众生命安全,还实施了买卖行为,共犯钟某某也实施了买卖行为,两人违反了枪支管理法和刑法规定,最终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