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买赃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0-19 09:33    已浏览:1298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明知是赃车,却贪小便宜进行购买,结果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廉江市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关于被告人购买赃车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国、陈某康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不等。
廉江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国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廉江市吉水镇向一名男青年(身份不明)购买了一辆银白色五菱荣光牌面包车自用。2015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国驾驶该辆小汽车途经廉江市营仔镇鱼龙埠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辆小汽车是被害人何某于2013年10月18日于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一路华侨新村7栋204房大院处被盗的小汽车。经鉴定,该辆小客车值款人民币13500元。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富在广西陆川县清湖镇附近的小路明知是偷来的面包车,仍以9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购买一辆偷来的白色五菱面包车,后用于个人使用。2015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富驾驶该面包车到廉江市石角镇石角街的花圈旁边汽车场处洗车时被民警抓获。经查,该白色五菱牌面包车是被害人林某强于2015年2月3日在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白色五菱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9500元。
    廉江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国和陈某康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因此依法分别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