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龙某庆、马某富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九个月。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5时许,被害人刘某锐驾驶轿车途经廉江市糖厂路段时,鸣笛示意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龙某庆、马某富及钟某起、“桃仔”(在逃)、“李杰”(在逃)等人让行,被告人龙某庆认为被害人刘某锐有辱骂行为,便下车拦住被害人刘某锐并威胁其下车。被害人刘某锐不从,被告人龙某庆便打了被害人刘某锐几巴掌并拉扯其上衣意图把被害人刘某锐拉下车,但并未成功。被告人马某富见状,也辱骂并拉扯被害人刘某锐上衣,后使用弹簧刀的刀柄击打被害人刘某锐。“桃仔”在踢了被害人刘某锐两脚后持伸缩铁棍砸烂其轿车的天窗。后被害人刘某锐挣脱该伙人包围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锐的伤情未达轻伤;被损坏的轿车修复价格为2700元人民币。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庆、马某富持凶器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庆、马某富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庆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富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龙某庆、马某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可从轻处罚。因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富宣告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将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目前案件已生效。
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双方当事人并无积怨,只因鸣喇叭、打闪关灯等小事就大打出手,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这也折射出部分市民的焦虑情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每个人都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平时多忍让、少些火气,驾车出行应互相礼让,做文明的司机,切勿因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而失去理性并大打出手。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