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称遭刑讯逼供,我院首次传唤民警出庭说明情况
发布时间:2017-11-03 10:51 已浏览:869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日前,廉江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时,被告人当庭提出办案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的辩解,为此三名公安审讯人员就是否刑讯逼供出庭说明情况。该案是新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廉江法院首次通知公安出庭说明情况,调查证据来源合法性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廉江检察机关因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廉江法院提起公诉。廉江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7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廉江市良垌镇某岭头向谭某贩卖一小块海洛因,得款人民币60元。经称量,该一小块毒品净重0.092克,经鉴定,该一小块毒品检见海洛因成分。2016年7月4日下午,陈某某在遂溪县礼村村边向陈虾仔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款人民币100元。经称量,该一小块毒品净重0.153克,经鉴定,该一小块毒品检见海洛因成分。2016年7月4日前,陈某多次向谭某、陈虾仔、林某娣、陈某钦、陈某生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
廉江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某推翻原先供述,辩称只向谭某贩卖过一次毒品,没有向陈虾仔、林某娣、陈某钦、陈某生等人贩卖国过毒品,并向合议庭反映其先前承认向陈虾仔等四人贩卖毒品的供述是因为办案民警对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这一情况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要求检察机关对陈某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补充举证,并向公安审讯人员送达了出庭通知书。
日前,廉江法院再次在该院开庭,担负侦查阶段讯问工作的三名民警,先后进入法庭,在证人席就座,分别就讯问陈某的时间、地点、讯问方式等问题,回答了法官的提问,廉江市公安系统近百名民警到庭旁听。被告人陈某提出公安民警殴打其腿部及肩部的位置。三民警均提供了陈某在抓捕的时候因反抗导致受伤的《到案经过》证据,并且反映被告人陈某毒瘾发作,民警将其固定也有可能导致其受伤,最后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相关证据证明公安审讯人员并未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最终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该案件承办法官陈文佳认为,“刑讯逼供”虽是个别地方的个别现象,但一直是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内广为老百姓所诟病的毒瘤。此次要求公安出庭作证不仅是对新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贯彻,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这种“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的措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从而切实增强老百姓对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