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者提供服务也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发布时间:2017-11-04 15:49    已浏览:1178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梁某光为吸毒者提供服务也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梁某光,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2月9日,冯飞某、庞某辉(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资开设位于廉江市桃源路岭脚村内的夜明珠KTV开始对外营业,聘请被告人梁某光为楼面经理,并招聘了一大批DJ、服务员等从业人员。该KTV在每间房里除配备KTV的音响、灯光设备外,还增设低音炮、打碟机等设备,印制大量硬卡片用于刮K粉等毒品,配备服务员(公主)、DJ人员等,为吸毒人员提供方便,致使多名吸毒人员长期在夜明珠KTV各房间里吸食毒品K粉等。为了逃避公安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打击,夜明珠KTV的管理人员在每个房间的特定位置安装红色报警灯,制订“例检暗语”及相关要求,对服务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要求他们在发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到来检查、打击时提前报告,通知吸毒人员停止吸毒,清理吸毒工具及吸毒痕迹,以逃避检查、打击。被告人梁某光负责对楼面各KTV房间的经营管理、监督,知道夜明珠KTV是一个允许客人在KTV房间里吸毒的场所,每晚巡查房间时发现有客人在KTV房间里进行吸毒,但对该吸毒行为没有制止、上报,反而采取各种措施逃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打击。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光身为廉江市夜明珠KTV的管理人员,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并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解析一:何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案中梁某光犯罪时26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本案中梁某光巡查房间发现有客人吸毒,依然为客人提供各种服务,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客人逃避公安等部门的检查、打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的方便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本案中,梁某光身为廉江市夜明珠KTV的管理人员,利用经营场所为客人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容留客人吸食毒品,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解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析三:透过本案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毒目前,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聚众吸毒的地方,这些场所的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利用经营场所的方便容留客人吸毒、注射毒品,甚至为吸毒者创造各种便利、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吸毒者逃避公安等部门的检查打击,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往往会招聘管理者、服务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和帮忙场所清理吸毒现场来逃避公安的检查打击,这些管理者、服务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没意识到为吸毒者提供便利和服务也触犯了刑法,甚至抱有错误想法,认为是经营者提供了场所给吸毒者吸毒,只有经营者才承担法律责任,而他们只是受雇人员,按老板吩咐做事,不构成犯罪。通过本案,告诫大家,到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地方工作,发现有吸毒者,必须要上报,不能包庇和提供服务,否则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轻者也会违反《禁毒法》,被拘留和罚款。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陈万寿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平日关系尚好。陈万寿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复吸,且此前曾有过吸毒致幻现象。陈万寿作案前一小时左右吸食毒品,随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家中挟持年仅3岁的被害人陈某乙,并不顾到场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劝阻,将陈某乙残忍杀害。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