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知情运输假毒品?别以为就不是犯罪了!
发布时间:2018-06-15 15:59    已浏览:1526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运输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但运输的“毒品”并不含法律规定的毒品成分,运输者也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假货,这种情况下法律还会追究运输者的责任吗?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假毒品案进行宣判,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心存侥幸运输毒品被抓 “冰毒”竟然不含毒品成分

苏某盛,广西东兴人,于2016年10月23日,与苏某青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驾驶小汽车窜到广东省深圳市。在深圳期间,被告人苏某盛与“顺哥”(未查明身份)取得联系后,“顺哥”交给被告人苏某盛两袋疑似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并将该两袋疑似冰毒藏进一个枕头内,双方商定由被告人苏某盛将该两袋毒品冰毒带回广西东兴市。之后,被告人苏某盛携带该装有两袋疑似冰毒的枕头与苏某青一起驾驶小汽车从深圳市返回东兴市。同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盛与苏某青驾驶该小汽车途经廉江市高桥公安检查站时,遇到公安民警正在执法,被告人苏某盛与苏某青当场弃车逃脱,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驾驶的小汽车里搜查出两包疑似毒品。经称量,该两包疑似毒品净重合计2005.9克;经鉴定,该两包疑似毒品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主要成分为谷氨酸钠及少量冰片。

法院:运输假毒品属于犯罪未遂

虽然苏某盛并不知道运输的是假毒品,但仍需受到法律制裁。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盛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两包疑似毒品从深圳运输回广西东兴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关于量刑,被告人苏某盛运输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2005.9克),其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盛已经着手实行运输毒品犯罪,但由于其运输的疑似毒品不含毒品成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为什么苏某盛运输假毒品仍被定罪量刑呢?承办法官表示,由于苏某盛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只是由于苏某盛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其行为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其行为仍需受到法律的制裁,鉴于是假毒品,再加上苏某盛符合其他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法院最后对苏某盛作出减轻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