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运行高效、管理到位、数据权威,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对内用于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方式供社会查询。
第二条 执行局应当充分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执行局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执行案件信息进行采集、使用及管理,全面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各执行人员不得擅自将本系统的执行案件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
第四条 执行局应当定期对本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办公室应当为本系统足额配备运行快捷的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 执行局应当设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由本系统自动设定。其他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员操作分配。本系统使用人员只能在其权限内进行操作,不得越权使用,不得泄露密码。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应当在本院执行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后5日内对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八条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员自行录入。录入的案件信息确有错误的,应报经执行局长批准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改,系统建立修改日志对修改情况予以记载。系统管理员不得录入执行案件信息。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将所有负责执行的案件录入本系统,并在执行程序中的有关法律文书形成或其他执行行为完成后5日内录入本系统。
录入人员应保证录入信息准确,要与案卷记载情况保持一致,不得录入虚假信息。
第十条 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批评:
(一)未将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本系统的;
(二)擅自将本系统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的;
(三)本院用户密码泄露的;
(四)泄露本系统案件综合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批评;后果严重的,将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将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本系统的;
(二)擅自将本系统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的;
(三)盗用、泄露本系统密码的;
(四)泄露本系统案件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