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碰撞无牌摩托车后逃逸承担全责并获刑
发布时间:2019-04-02 17:50    已浏览:5438    作者:徐忠婵    来源:廉江市人民法院

梁某某醉驾小车碰撞无牌摩托车,即使摩托车司机驾驶无牌摩托车有责任,梁某某不但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因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得不作出民事经济赔偿。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外,廉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除去起诉前支付的2.7万元经济赔偿,梁某某还应对摩托车司机作出经济赔偿1.8万元。

 

2017年11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小轿车从廉江美景湖沿廉安路行驶,碰撞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验,梁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361.3毫克/100毫升。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为孙某某支付医疗费2.7万元。后孙某某向廉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出民事判决,梁某某还应对孙某某作出经济赔偿人民币1.8万元。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血液含量高达361.3毫克/100毫升,又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又应从重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行为,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民事责任方面:

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责任方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责任方面: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肇事逃逸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不要逃逸,及时报警,并及时抢救伤者,最大限度的减轻自己的责任和保全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