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廉江法院首次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由该院刑庭审判员黄祖娟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审理钟某贩卖毒品罪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该起刑事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用时8分钟,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2019年2月23日,吸毒人员廖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钟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钟某同意并要求廖某某将购买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分一半给其作为报酬,廖某某表示同意。次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将廖某某支付的毒资500元人民币转账给微信昵称为“杨”的人(未查明真实身份),后根据“杨”的指示去到廉江市城市便捷酒店旁边巷子处拿到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钟某将该包毒品分成2小包,并将其中的1小包贩卖给廖某谋,另1小包则放进自己的裤袋中。交易完成后,两人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钟某及廖某某处扣押到可疑毒品2小包。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的2小包可疑毒品分别净重0.243克、0.256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钟某在值班律师陪同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庭审中,廉江法院重点查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在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充分听取了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廉江法院当庭作出“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判决。
刑事审判速裁程序是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于开庭前充分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在庭审过程中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后作出当庭宣判。相比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腾出精力细致研判更多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