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赔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从此将有较大幅度提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通知》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实现了“一视同仁”。《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以我省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例:

☑ 王某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
☑ 王某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
☑ 两项合计2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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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近亲属可获死亡赔偿金50.4万余元
☑ 王某母亲可获被扶养人生活费17.3万余元
☑ 两项合计67.7万余元
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
提高了37.9万余元
达2.27倍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