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村民只是基督教徒不参拜境主公,却因宗教信仰不同被剥夺享有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同等分配资格
近日,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陈某某等12名原告诉被告廉江市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要求判决确认陈某某等12名原告在被告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中具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分配的资格。
12名原告互为亲属关系,均为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具有完全的社员资格。2017年,因玉湛高速用地需要,国家征收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征地补偿为24.6万元。2018年2月13日晚上,村民小组就上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召开村民会议,并通过了集体成员均平等参与分配的方案。但到2018年2月14日领款时,各原告被告知,只有参拜境主公才有资格参与分配。其理由系该土地为境主公的土地,不参拜境主公不得参与分配。原告方认为,作为基督教徒,参拜境主公并不符合基督教教义,该村民小组以此剥夺原告分配资格无理。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规定,涉案征地是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成员集体所有,所得征地款应由村民小组全部集体成员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原告12人在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属于村民小组集体的成员,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其依法应享有与村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利。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其在征地款分配中具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分配的资格,依法有理,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陈某某等12名原告在土地征地款分配中具有与被告村民小组其他集体成员同等分配的资格。